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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2018年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

作者:zjsh 来源: 日期:2017/12/27 9:55:54 人气:37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依据廊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廊坊市强力推进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参照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及公布的办法和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考核指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廊坊市各县 (市、区) 90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排名。

第二条 全市 90 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均依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细颗 粒 物 (PM2.5) 和 二 氧 化 硫(SO2) 单项指数加和 (简称:“两项加和指数”) 进行排序。两项加和指数相同的以PM2.5浓度确定先后顺序。

两项加和指数是指对当地排名时段内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两项污染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 单项指数之和。两项加和指数保留 2 位小数,两项加和指数越大表明空气污染程度越重。

第三条 本办法引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试 行) 》(HJ663-201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 〔2014〕 号)等文件。

二、数据管理及审核

第四条 全市 90 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审核后的乡镇点位监测数据。乡镇空气站及其监测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当出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 (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造成乡镇点位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查确认后,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全市乡镇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该点位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第六条 对于因电力中断、设备故障等情况,造成日数据无效时,用该乡镇所在县 (市、区) 区域内其他乡镇当天各项污染物日最高值进行补充后参与排名。

第七条 对于因私自变更监测点位、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故意断电断网、破坏监测设备、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等情况,造成影响乡镇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行为时,相关监测时段(按日计算)数据无效,用该乡镇当月各项污染物最高值替代后参与排名,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乡镇空气质量排名

第八条 排名分为两部分:一是全市 90 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排名;二是考虑到区域差异,将全市10个县

(市、区) 分为 3 个片区分别进行排名,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为北部县 (市) 组,共 24 个乡镇;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为中部县 (区) 组,共31个乡镇;霸州市、大城县、文安县为南部县 (市)组,共35个乡镇。

第九条 全市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 5 日前公布,公布内容包括:

(一) 全市 90 个乡镇空气质量总排名相对较好的前10位乡镇名单 (按空气质量由好到差)。

(二) 全市 90 个乡镇空气质量总排名相对较差的后10位乡镇名单 (按空气质量由差到好)。

(三)各片区所属乡镇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 3 位乡镇名单 (按空气质量由差到好)。

(四) 全市各乡镇空气质量数据(按空气质量由好到差)。

(五)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的乡镇名单及原因。

第十条 每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由市环保局对全市90个乡镇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大气办。遇有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特殊需要,可随时通报日排名、周排名。

四、考核及约谈办法

第十一条 乡镇空气质量考核每个月进行一次,每季度为一个周期。

第十二条 对每个月全市 90 个乡镇空气质量总排名相对较差的后10位乡镇、各片区所属乡镇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 3 位乡镇由市大气办通报批评。

每个季度有2个月进入全市90个乡镇空气质量总排名相对较差的后10位、各片区所属乡镇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3位的乡镇,由市大气办约谈乡镇长,并由乡镇长在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措施。

每个季度 3 个月全部进入全市 90个乡镇空气质量总排名相对较差的后10位、各片区所属乡镇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 3 位的乡镇,由市大气办约谈乡镇党委书记,并由乡镇党委书记在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分别制定本辖区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并报市大气办备案。对因工作不力,乡镇空气质量长期进入倒数排名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廊坊市大气办、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www.zjsh618.com/show.asp?id=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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